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招生工作管理,提高学校招生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长远发展,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的招生就业指导科全面负责。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主要包括招生计划、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招生计划是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由招生就业指导科组织制定。
第六条 教务科负责提供完备的招生专业及其相关资料,并于每年3月初传送招生就业指导科。
第七条 招生就业指导科将拟定的招生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后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八条 招生宣传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考生全面了解学校的基本情况,吸引优秀学生报考,对外宣传学校,扩大学校知名度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九条 招生宣传必须严格贯彻国家招生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及早安排,注重实效。
第十条 招生宣传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1.编印招生简章和其它招生宣传材料;
2.组织招生人员到各地市区县及乡镇中学开展招生宣传活动;
3.积极参加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活动;
4.总结招生宣传工作,积累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5.充分利用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开展招生宣传;
6.借助省内的电视、广播和报纸等大众媒体开展招生宣传活动。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的原则
严格贯彻国家招生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招生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的程序
1.严格按照审批的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2.公开招生录取的报名条件及所需资料(应届初中生报名需要准考证、本人户口复印件;往届初中生报名需要初中毕业证复印件、本人户口复印件;高中生报名需要高中毕业证原件、本人户口复印件);
3.在招生录取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招生标准及要求,特别是对学校特种专业严格把关;
4.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要按时上报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5.认真打印录取通知书,安全、及时地邮寄到考生手中;
6.组织已被录取学生的预报到工作,财务科和各专业部参与协助;
7.根据录取初步情况,做好招生补录工作;
8.及时编印招生录取统计表;
9.开学初将新生录取名单报学生科;
10.全面总结招生录取工作,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招生就业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如果有与国家相关招生政策相抵触的,以后者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