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太原铁路机械学校委员会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6日 14:00 作者: 来源:纪委 编审:苗林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新时代党的建设质量和党内监督水平,进一步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制度执行,提高学校治理能力,增强治理腐败效能,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意见》(晋发(2021)47号)《中共山西省委教育工委 中共山西省教育厅党组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办法》(晋教党(2022)2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该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内监督制度,突出政治监督,贯通各类监督,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坚持行使权利和担当责任相统一、坚持监督加压和信任加力相统一,促进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格局,推动党员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全方位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清廉学校”构筑坚实根基。
第二章加强对学校“一把手”的监督
学校“一把手”被赋予重要权力,担负着管党治党重要政治责任,必须以强有力的监督促使其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第三条学校“一把手”要自觉接受监督。学校“一把手”要强化党性观念和纪律意识,要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主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接受省委教育工委和驻厅纪检监察组监督,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监督。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
第四条学校“一把手”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学校“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随机抽查。对学校各党支部、各科室负责人落实责任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的及时约谈,对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担当、不作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纪检办、各党支部、各科室
第五条学校“一把手”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学校“一把手”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过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确保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加强对各党支部“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校纪委发现学校“一把手”违反决策程序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对纠正不力的向驻厅纪检监察组反映。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如实记录学校“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纪检办、各党支部
第六条配合开展审计监督。配合开展对学校“一把手”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中要关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等经费使用情况,并督促整改问题。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纪检办、财务科
第七条建立健全述责述廉制度。学校“一把手”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在省委教育工委会议上或校党委会议上进行述责述廉,报告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并接受评议。学校“一把手”述责述廉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载入廉政档案。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事科
第三章加强对同级领导班子的监督
发挥领导班子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相互提醒,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相互提醒和督促,对个人有关事项以及群众反映、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等情况,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主动接受监督。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对隐瞒不报、当“老好人”的要连带追究责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活动,认真听取支部党员意见。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各党支部
第九条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学习党内监督有关政策法规。学校“一把手”要履行好抓班子带队伍职责,每年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进行两次谈心谈话,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要签阅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对领导班子成员所作的函询说明签署意见时,要了解情况、教育提醒。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两次同各党支部、各科室负责人进行双向谈心谈话。发现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应及时向省委教育工委和驻厅纪检监察组报告。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纪检办
第十条健全集体议事决策规则。“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圈阅、限定参会人员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由分管领导班子成员或承办部门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一把手”最后表明个人意见,不得越过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先行提出具体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违反议事决策程序的,与会纪委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对拒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如实向驻厅纪检监察组反映,与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会后应当以电话或信函等形式,单独或联名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检办
第十一条完善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制度。研究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应当听取校纪委意见,分工情况按规定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备,抄送驻厅纪检监察组。学校“一把手”一般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物资采购等涉及人、财、物的具体事项,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直接分管的,向省委教育工委和驻厅纪检监察组报备时作出相应说明。学校“一把手”一般不得越过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插手干预具体工作,有关请示报告事项一般先经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签署意见,有关工作任务一般须经分管领导班子成员逐级安排落实,由学校“一把手”直接决定的事项,事后须通报分管领导班子成员。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检办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制定学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年度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制定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学校“一把手”要定期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汇报,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时要报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纪检办
第十三条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坚持和完善学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推进学校“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在领导班子中公开工作。做好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填报工作。规范领导干部在国(境)外开设账户、投资资产、存放贵重物品行为。严格执行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及构建清亲政商关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纪检办
第十四条落实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学校“一把手”及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资金分配等具体事项。对领导班子成员存在违规插手干预问题的,受请托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校党委报告。学校领导干部对来自其他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插手干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基建科、总务科、财务科
第十五条充分发挥校纪委监督作用。各级党组织要支持校纪委履职,自觉接受监督。校党委、校纪委要建立全面从严治党会商机制,定期通报研判学校政治生态状况,认真查找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推进解决。校纪委书记应当牢固树立报告问题是本职、该报告不报告是失职的意识,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提醒;发现存在重要问题的,按规定报告。按月向驻厅纪检监察组报告重大工作事项。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纪检办、各党支部
第四章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和科室负责人的监督
校党委把管理和监督贯穿于对学校内设机构实施领导的全过程,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检查方式,切实管好内设机构和中层干部队伍。
第十六条落实对党支部书记和科室负责人的监督责任。校党委书记要担负加强对内设机构负责人监督的政治责任,对新任职内设机构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每年与内设机构负责人至少进行两次谈心谈话并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不胜任的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处理。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纪检办、各党支部
第十七条严格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强化对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督促指导。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与分管科室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包括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履职谈话和一般性谈话等),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状况,督促履职尽责、纠偏正向。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把分管科室负责人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内容,定期听取汇报,及时动态掌握其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校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负责人函询说明签署意见时,要深入了解情况、批评教育。日常监督中发现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并纠正,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向校党委报告。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纪检办、各党支部、各科室
第十八条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推动建立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民主监督、职能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的监督体系。研究制定对学校领导班子加强监督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监督事项会商研判、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纪检办、校长办公室、校工会、各党支部、各科室
第十九条强化选人用人组织把关。对学校内设机构中层干部特别是各科室负责人拟任人选严格把关,坚持好干部标准,严格“凡提四必”程序,全面考察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健全学校任职回避、定期轮岗、干部交流制度。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人事科、纪检办
第二十条加强对组织生活会的检查指导。校党委要切实履行组织开好组织生活会的领导责任,统一确定或者批准各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主题。校党委委员要参加各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认真审核把关会议方案,对照检查材料,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对问题和矛盾不聚焦、相互批评辣味不足、自我批评不敢揭短亮丑的要及时指出并纠正,对走过场的要责令重新召开。对党支部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察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要督促其及时专门召开组织生活会,剖析问题、认真整改。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各党支部
第二十一条完善考核制度。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考核中突出了解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党支部、各科室负责人年度考核范围,作为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纪检办、人事科、校长办公室、各党支部、各科室
第二十二条重视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关注网络舆情、信访举报对中层以上干部的问题反映,核实后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对反映比较集中的情况,要积极查找原因、推进整改。对涉及内设机构及中层干部的舆情及信访举报,要进行专题分析,对一般性问题由分管校领导开展谈心谈话,重大问题线索按规定报告或移交。
落实部门:党委办公室、纪检办、校长办公室、信息中心、各党支部、各科室
第二十三条推动问题整改常态化。对于监督或被巡察发现的问题,各党支部、各科室要压紧压实主体责任,认真整改落实到位。校纪委对其中的典型问题或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曝光、开展警示教育。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落实部门:纪检办、各党支部、各科室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的具体措施,抓好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有关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以学校“一把手”和领导班子为重点,管住“关键少数”带动管好“绝大多数”。支持和监督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加强职能监督,发挥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注重形成监督合力。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有效贯通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项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注重监督成果运用,使监督更加协同高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