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太原铁路机械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6日 13:55 作者: 来源:纪委 编审:苗林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中共太原铁路机械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中共太原铁路机械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
第三条纪委会由太原铁路机械学校纪委委员组成,是校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纪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举行与议题提出
第五条纪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事宜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纪委会议题由纪检办收集、整理后,交纪委书记审批确定。主要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各位委员。
第八条为提高会议效率,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会前纪检办和党支部应作好充分的准备,提供有关材料和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供委员们集体决策参考。各位委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有关材料,思考会议议题,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九条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纪委和中共太原铁路机械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讨论纪检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讨论校纪委向党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三)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校党委、行政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
(五)听取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审查、违纪案件调查和党员申诉情况的汇报,按规定研究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六)研究制定学校纪检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事项,研究讨论各党支部提请由校纪委决定的相关事项。
(八)研究讨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纪律检查工作和学校纪检队伍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九)需要纪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会议规则
第十条纪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议题时,应由主持人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者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后,应将会议情况及时向未到会委员通报。
第十一条涉及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重要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纪委会表决实行票决制。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可以计入票数。会议决定涉及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三条参加纪委会的人员,除纪委委员外,根据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决定,可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每次纪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做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五章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严格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六条严格回避制度。表决事项涉及委员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关系、师生等,相关委员应予以回避。在会议开始时,主持人应提醒相关委员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严格保密制度。与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保密规定,会议内容除决定由纪检办按规定程序传达、落实以外,研究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违者要予以严肃追究。涉及上述会议内容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检办负责收回。
第六章会议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八条会议由纪检办负责记录、整理、归档,由纪委书记签发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纪委会决定事项由纪检办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应由其他科室处理的事项,由纪检办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纪检办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凡经纪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不得擅自改变;对决定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应由纪委会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