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厅发[2010]173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取暖期起,按照太原市新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标准,调整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此次调整冬季取暖补贴,限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太原六城区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太原六城区以外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二、补贴办法及补贴标准
(一)在职人员按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所任职务(或技术等级)补贴。补贴标准为:
公务员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 |
工人 |
职务 |
标准 (元/年) |
职务 |
标准 (元/年) |
职务 (技术等级) |
标准 (元/年) |
省级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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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 |
3000 |
正高级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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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 |
2200 |
副高级 |
2200 |
高级技师 |
2200 |
科级 |
1800 |
中 级 |
1800 |
技师 高级工 |
1800 |
科 员 办事员 |
1400 |
助理级 员 级 |
1400 |
中级工 初级工 普通工 |
1400 |
(二)具体问题处理
1、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工资待遇未确定职务或技术等级的人员,按上述期满后拟确定的职务或技术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
2、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在军队所任职务与地方对应职务(如正团、技术8级对应正处)的,可以按原军队所任职务对应的地方职务标准执行。
3、事业单位兼任专业技术和管理职务的人员,可以执行两种职务中较高的补贴标准。
4、根据中央及我省有关规定,经批准,离退休后享受比离退休时较高职务生活待遇、退休费待遇或住房待遇的人员,可以按照较高职务的补贴标准执行。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享受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执行高级工的补贴标准。
6、以原工资标准40%计发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可以按其退职时的职务或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补贴标准。
7、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可以由其原工作单位为其无固定工作配偶按其生前职务或技术等级发放取暖补贴。
8、根据《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文件印发)规定的各类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对相同面积标准的人员按同一标准发放取暖补贴。本文未包括的其他人员,均按此原则处理。
三、经费渠道
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执行,即:在职人员:行政单位、无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全部由财政负担;有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由其收入负担50%,财政负担50%;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负担。离休人员:行政、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全部由财政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负担。退休人员:行政单位、无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全部由财政负担;有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及差额事业单位由其收入负担20%,财政负担8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四、发放方式
此项补贴不进工资统发。由单位每年11月发放。
五、其它
1、发放取暖补贴后,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单位不再报销个人取暖费。
2、单位用自有锅炉供热的,财政和单位不再负担与职工住宅供热相关的锅炉费用。
3、该项补贴经济科目列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取暖费”款级科目下执行。
4、以往关于冬季取暖或烤火费的所有文件即行废止。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