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10]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近年来表彰奖励过多过乱的问题,真正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申报程序
凡确需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各单位须将活动报告(内容包括上次表彰的时间、数量、奖励办法以及这次表彰的目的、基本情况、单位或系统编制人数等)和活动方案(包括拟表彰的范围、对象、条件、比例、时间、形式以及推荐、评选、奖励办法与活动领导机构及其人员组成等)先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审核;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复核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的,相关单位再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程序和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二、建立计划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从2010年起建立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计划申报制度。凡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活动,原则上应三至五年一次;在表彰活动的前一年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计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协调审核同意后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特殊情况下,因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专项工作任务需要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表彰的,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但必须在开展活动前两个月申报。
三、认真控制评选对象的范围和比例
评选对象应限制在本单位(系统)范围内,一般不搞跨系统的行业表彰活动。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比例,按单位(系统)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一左右掌握。应把评选对象的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群众;通常情况下,市(厅、局)级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应控制在评选对象总数的20%以内。
四、加强政府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
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促进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当地政府负责表彰奖励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履行职能职责,进一步做好政府表彰奖励工作。